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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甘肃出台办法填补空白

    野狼伤人毁物政府补偿

    作者:记者宋喜群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2日 04版)

        本报兰州10月21日电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该《办法》规定,野猪野狼等“三有动物”伤人毁物,由政府负责补偿。该规定填补了“三有动物”造成损失无法补偿的空白。

        根据该《补偿办法》,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省级财政负担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员死亡,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甘肃陇南、天水地区野猪和河西地区野狼数量多,常对当地群众造成损害,但野猪野狼不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只是国家要求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不在政府补偿范围内。

        甘肃省林业厅副厅长赵建林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甘肃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植被类型繁多,给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目前,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8种,全省分布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416种。

        据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介绍,甘肃省野生动物毁坏庄稼、牧场,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年均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约2000万元,其中“三有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占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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