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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文化多样性和人权

    作者:尼基尔·赛斯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1日 07版)

        《维也纳宣言》重申并明确考虑了推动和保护人权方面的文化性,指出“国家和区域的特点以及各种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要铭记于心”。然而,这种主张旨在强调一个理念,即成员国无论具有怎样的文化系统,都有责任促进和保护人权。

        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集体层面,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和发展自己的文化生活和认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制于下列最主要的原则,即要避免对其他人价值观和习俗构成侵犯,或用于征服他人或给他人造成伤害。

        因此,保障文化多样性和认同不得不考虑权利维度与文化相对主义的对立,以及人身生命、安全和尊严的保护与对传统的侵入和破坏的对立,尤其是当传统的文化习俗和方式不能有效地为个人和群体提供必要保障时,另一方面,文化习俗可以纳入普遍人权和自由的原则中,并按照国际标准实施。

        考虑到这些因素,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通过了一项《关于人权和文化多样性》的决议,重申了“所有民族和国家在和平、宽容和相互尊重的国际氛围下坚持、发展和维护他们文化遗产和传统的重要性”。这项决议同时强调“推进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上的文化多元和宽容对于加强文化权利和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并敦促各成员国在其政治和法律体系中体现文化多样性,来“避免对于特定社会群体的边缘化、排斥和歧视。”

        努力推进文化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了后者和人权之间的联系。正如2009年的世界报告,题为“对文化多样性和文化间对话进行投资”,强调了人权的文化维度是不能通过削弱其普遍性来理解,而是鼓励在其多样性中体现所有权利的主人翁意识。这种观念也体现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该宣言规定:“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样性为由,损害受国际保护的人权或限制其范围。”

        (作者系联合国经社部经社理事会支持协调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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