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与就业容量有关,就业容量与经济发展有关,在经济发展没有达到充分扩大就业容量的情况下,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就业歧视。因此,消除就业歧视将是长期的过程。
但是,就业歧视与是否充分就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对相同的人不同对待或对不同的人相同对待都有可能造成就业歧视。即使在没有达至充分就业的情况下,也可以减少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或者可以减轻就业歧视现象的严重程度。
就业歧视与道德传统、文化习俗等相关,而与管理体制有更为直接的关系。以性别歧视为例,嫌弃女性,就与道德传统和文化习俗相关。然而,管理体制往往可以改变就业歧视的状况。我们国家曾经被誉为解决就业歧视最成功的国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中国建立后政府重视妇女就业,而且计划体制能够保障比较高的妇女就业率。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企业自主用工的市场体制,在市场化不充分的内地女性就业遭遇歧视而就业率大降。而在市场化充分的东南沿海,制造业企业自主录用女性的比率大大超过男性。
不过,无论是计划体制,还是市场体制,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上都存在着缺陷。在计划体制下,在城镇女性高就业的同时,一些女性禁忌的职业反而伤害了她们的权益,还挤压了农村女性进城就业。在市场体制下,企业使用的并非是女性而是她们的“青春期”,所谓“不适龄”的女性仍然被职业性别隔离。
因此,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国家的公平规制,也需要企业的理性用工,更需要培育就业者权利,在三方的互动中才能使问题得到缓解。在工业化国家,三方的互动有不同的形式,大都取得了成效。在美国,法律能够保障就业者受到歧视后进行诉讼;同时,在企业用工选择影响某些群体就业的时候,公共部门能够承担责任,比如政府部门雇佣的黑人比例很高;这又与黑人多年的平等就业的社会诉求表达相关。在日本,二战后国家的劳资关系体制由压制走向合作;在具体的制度上,即使对不够称职的人员,不仅有失业保险的补救,而且前置到就业保障的预防;而这些都与工人和工会对就业权益的追求相关,为此他们付出了很大的社会代价。在德国,由于有工人运动的传统,就业者权利受到比较健全的法律保护;同时经济不景气时工会能够灵活应对,比如减薪资换岗位,以求与企业平衡;社会身份、性别、宗教信仰等形式的歧视很少发生,新发生的国外移民歧视受到三方密切关注。
在我国,实现三方互动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就国家规制而言,需要填补立法和政策空白。“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应该增加社会身份、健康状况、年龄、身体特征等规定。就企业用工而言,需要与政府政策相协调。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政策,不仅是政府导向,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相互配合能够相得益彰。就培育就业者权利而言,需要组织化的支持。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举报、诉讼等制度,需要得到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助。这就要求这些团体和社会组织能够切实进行自身改革,实现群众化和民主化,帮助各类劳动者实现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