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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20日 星期一

    高速公路救援不能乱收费

    交管部门拖移车辆不得收费

    记者冯蕾 《 光明日报 》( 2010年09月20日   10 版)

        本报北京9月19日电 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针对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车主负担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明确了收费主体。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通知》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通知》对涉及高速公路救援的五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一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二是明确了拖移地点。事故车辆需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三是明确了救援主体。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四是明确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五是明确了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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