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禁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这是日前出台的“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中的若干规定。
9月,是不少地方的“师德师风建设月”或是“师德师风教育月”。也是这时,一系列相关的活动、规定会如期而至。
如同习惯于每天上课一样,老师也习惯了这些活动。不可否认,教育主管们开展这一活动的初衷是好的,但就基层教师而言,每次面对一些流于形式的活动,心中难免会有异样之情。看到这些似曾相识的内容,不禁要问,这次“师德行为规范”是不是教育部门习以为常的又一篇应景之作——该说的我都说到了。做不做,这就与我无关。
这样的揣测不是毫无缘由。抄袭剽窃等涉及学术规范的,各高校有自己的学术道德规范标准;保护学生安全这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专门增加的内容,推至高校也不甚新鲜;还有一些是法律和法规禁止的。——这样一个涉猎广泛的内容都被装到了“师德”的盒子里。人们倒是更担心,“师德”这个体量的容积,是否盛得下。
看看这项规定对违反禁令的处罚措施。“规定”有言: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违反“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的,五年之内,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行政职务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
于是乎,有人直喊,“对于学术腐败、招生受贿这样甚至已触犯刑律的严重问题,这样的处罚,无论如何算不上严厉,简直是自降标准嘛。”
一个规定的出台,总是有感而发,有的放矢。但如果规定并不能对一些行为进行有效地规范、遏制,那这个规定相对就失去了硬度。长此以往,人们对这类规定就形成一个概念:一纸空文。它的效用可想而知,常立常禁,禁而不止。这是规定的重要呢?还是规定的苍白?
毫无疑问,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这种内化于心的追求,岂是那些大而化之的规定能涵盖得了?而用“师德”去规范那些力所不及的事情,也会让人们对法规的执行力度产生怀疑。
当前我国师德建设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把它做“实”,还是待解之题。无论是建设月还是教育月,教育主管部门工作的重心,不是出台一个什么的规定,简单地罗列一系列规范要求,动不动以禁令命之,而是需要在日常下大功夫,不断探索适应新时期师德建设的新内容、新方式、新手段,既要有健全的制度保证,也有要温情的感化,使之成为教师的道德内省,自觉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