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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9日 星期日

    光明观察集粹

    能否设立“悔过自新”奖

    作者:雷钟哲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9日 05版)

        尽管我们有各种各样的监督机制,作用毕竟有限,因此许多贪官的倒台和侦破,不是来自纪委的明察、监察的发现、群众的举报、贪官的自省,而是来自一些十分偶然的因素,比如行贿者的记账嗜好。

        按理说,行贿应当与受贿同罪,但现实中行贿有着十分复杂的具体原因。有时不送钱不但不成,甚至会招致无端的伤害,因此从破案的效率和快捷上讲,也应当鼓励行贿者迷途知返、回头是岸,积极举报受贿贪官,并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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