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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6日 星期四

    促进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模式分析

    作者:董为民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6日 07版)

    科技创新的内涵与要素

        科技创新概念目前在国内引用频率极高,但对于科技创新的内涵大多没给出充分阐述,有必要从指导实践出发,多层次、多角度对“科技创新”的内涵进行界定。否则,容易导致“科技创新”的“泛化”,使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创新资源趋于分散,导致真正的科技创新得不到有效的集中支持。

        总的来看,我国学者对科技创新的内涵说法不一,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普遍认为科技创新最核心的特性是科技创新者拥有科技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者在创新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不同之处:一是对科技创新的定位认知有差异。有的认为科技创新是创新主体具有主导性的具体的创新活动,有的认为是一种战略取向的选择。二是对科技创新的主体认知有差异。有的认为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有的认为是有层次性的。三是对科技创新的外延认知有差异。大多数学者认为科技创新是指技术创新,有的认为还要包括制度创新。四是对科技创新中“科技”的认识有差异。虽然都认可科技的基本含义是创新者具有主导性,但对主导性的认识不一致。

        笔者认为,科技创新在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与某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背景密切相关,理解科技创新的内涵首先要正确理解科技创新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其次要考虑我国基本国情、技术发展水平现状和战略目标。再次要把握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定位、产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及企业现有创新能力的不同。

        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从制度层面看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地区发展不平衡意味着我们需要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及不同发展水平来开展科技创新,应该因地制宜有重点地予以选择。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点意味着,现阶段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企业层面,需要大力加强的仍是面向市场的创新意识,形成围绕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壮大企业竞争力、在满足市场需要与实现企业利润之间取得利益的平衡和循环,彻底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的问题。

        理解科技创新内涵,还要将科技创新与政府、企业各自的职能相联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衡量企业科技创新成功与否的最根本标准是取得市场的认可,为企业带来利润。从政府层面或从国家层面看,科技创新最根本任务是国家竞争力的加强,其实质是整合国内外科技资源为国家利益服务的能力。无论是本国哪个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成功,只要这种创新增强了国家竞争力,就应当予以鼓励支持。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可作如下定义:科技创新是创新主体(国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本土企业)为维护和保障国家整体利益,从提升竞争力和自身利益出发,根据创新主体形成竞争优势的需要,实现拥有科技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技术突破、工艺改进和变革相关制度的行为。

        由此,科技创新的要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科技创新主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为国家科技创新和企业科技创新两个层次,国家科技创新更多体现战略取向、政策方针、路径选择;企业科技创新更多体现着具体的技术创新活动。第二,科技创新从广义看,既包括科技技术创新,也包括科技制度创新,国家是科技制度创新的主体,企业是科技技术创新的主体。第三,科技创新的“科技性”主要体现在以我为主导进行创新,这种主导性从国家科技创新角度看,更多表现为主动发现制度上的不足并予以修正,以创造更好的创新环境的能力。从企业科技创新角度看,更多表现为企业通过主动努力主导创新过程产生具有科技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并形成创新能力和对技术的控制力,具有科技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主导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创新能力和技术。四是无论是国家科技创新还是企业科技创新,共同特点是维护和增强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整体竞争力和整体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创造者和保障者,这是判断科技创新主体的重要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以及外国在中国的研发机构主要服从和服务于外国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战略竞争和利益需要,是我国国家利益的竞争者和挑战者,不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

    促进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模式演变及投入分析

        目前,我国处于两种科技创新财政投入模式转换的时期,还存在着两种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第一种是国家科技创新,优点是有利于解决企业科技创新中存在的高成本、高风险及知识外溢问题;缺点是不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潜力,使企业一定程度上丧失成长性。第二种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科技创新。这种模式不仅能最大程度地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满足消费者需求,还能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从我国及世界科技创新的历史发展趋势来看,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科技创新是今后发展的趋势。但应该认识到:科技创新一定要与生产力相结合,加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是根本途径;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是科技创新根本保证。国家不做科技创新的主体,并不代表国家完全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作用,国家应当通过财政投资保证科技创新的顺利进行,既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制定金融、法律等政策来间接投资科技创新。

        从总量来看,虽然国家财政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其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低于4%,而美国在1985年时这一比例就达到了5.4%。我国现已处于工业化第一阶段后期,正迈向第二阶段。但与众多国家的财政科技投入水平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仍比较低。

        在财政投入结构方面,按活动类型来看,2006年,基础研究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1.9%;应用研究经费支出增长8.2%;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增长30.1%。三者所占比重分别为5.4%、17.7%和76.9%。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入比例为1:3.30:14.37。这一数据与2001年的1:3.25:14.92相比并无显著变化,基础研究投入所占比重仍偏低。按经费来源和执行部门来看,研究机构和高校的研发投入明显不足,两者相加只占GDP的30.9%。

        从我国R&D经费支出的国际比较来看。OECD的研究报告《主要科学技术指标》,对其30个成员国及中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八个国家的R&D投入进行了研究。在该研究中可以看出,北美(美国、加拿大)R&D经费支出占38个国家支出总额的42%,欧盟占27%,东亚(日本、韩国)占20%。从R&D经费支出角度看,这三个地区构成了世界的三极。这三极之外,中国R&D经费支出占38个国家支出总额的4.3%,占据很重要的地位。我国的R&D经费强度在1999年后迅速提高,在2006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达到1.42%,但与发达国家2%的一般标准还差的较多。企业是R&D经费的主要来源和R&D活动的主要执行者,目前已成为我国研发投入主体,由企业投入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69.1%。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研发投入属于中等工业化国家行列,但仍与发达国家超过2%的比例有很大差距。不仅是研发资金总量投入不足,其结构也不尽合理。科技资金投入主要是国家投入,企业和社会团体对科研资金的投入不足,反映了科技创新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在政府的科技开发投入中,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过低,显然不能有效发挥其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中的直接作用。另外,基础性研究经费比重过低,政府应当加大这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总的来说,成绩是主要的,存在问题也是正常的,今后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我们的财政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科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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