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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6日 星期四

    中级、基层法院执法办案:

    既善“借力” 又勤“助力”

    作者: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6日 09版)
    蒋惠岭
    叶 青
    郑少锋
    王亚新
    许伟基
    白山云
    林 沛

    核心提示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司法这三项重点工作,中级、基层法院是主角。既要善于“借力”,寻求配合促进矛盾化解,也要勤于“助力”,增强社会自治能力。

        “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在法院系统中,中级、基层法院承担了绝大部分执法办案任务,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角。”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研讨会”上,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代表和法学界的专家畅所欲言,就中级基层法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路径和方法进行了热烈探讨。

        法官和专家们指出,中级基层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既要善于“借力”,寻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支持配合,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也要勤于“助力”,通过发挥能动性,促进相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增强社会自治能力。

    社会矛盾化解:

        “袁月全信箱”带来的启示

        “尊敬的袁法官,希望您能坚持长期开办信箱,解答人们的问题,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这是上海一位得到“袁月全信箱”帮助的群众写来的感谢信。

        以全国模范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袁月全的名字命名的“袁月全信箱”开通3年多来,共答复处理群众来信3000余件次,其中涉诉来信占一半以上。通过回复来信、延伸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袁月全信箱”化解了众多诉讼内外的矛盾,赢得了公众信任。

        唐龙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袁月全信箱”成功实践的最大意义在于,它以一种工作机制及方法的创新,展现了一幅不同于我们对涉诉信访工作通常印象的崭新图景。

        “袁月全信箱”根据来信人的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相关服务,来信人需要什么,“信箱”就提供什么,但并不强制来信人一定要接受,并且可以根据来信人的反馈近一步修正和完善先前的意见。因此,“信箱”的工作是以信访人的需求为导向的,是一种服务型的工作模式。我们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看待涉诉当事人的信访,重点在优化机制、调动人力智力解决信访人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以从根本上实现信访工作机制的转变和信访工作效率的提升。

        今年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足辖区属于北京东部的区域特点,充分利用辖区非诉讼调解资源,尝试建立诉前调解工作机制。上半年,该院先后诉前调解了210件即将形成诉讼或者可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争议纠纷。

        白山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今年我们深入推行诉前调解规范化工作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首先是明确诉前调解的主体,当事人在法院申请立案后、正式立案前,立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出示《诉前调解建议书》,告知诉前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并进行诉前调解,并按照主持调解的人员不同而分类施策。同时,我们对诉前调解收案进行统一登记,对诉前调解结案进行明确要求,并设立了诉前调解案件立卷标准。

        我们还对诉前调解的次数和期限设立了明确的限制。为防止诉前久调不决,明确提出了诉前调解一次性调解原则和限时原则。一次性调解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纠纷的诉前调解以一次为限,调解不成不得再组织诉前调解,限时原则是指诉前调解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专家声音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法院“袁月全信箱”设立的本意是提供法律咨询,但在操作中却化解了大量涉诉信访矛盾,这体现了上海法院的智慧,通过发挥杰出法官的品牌效应,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基层法院推动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可以有所作为,但对于二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之后就应当立案,所以二审立案前先行调解存在法律障碍,如何开展二审案件的诉调对接需进一步探索。更多地借助社会力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向是正确的,但目前这一工作仍由法院在主导,社会各界的力量需进一步跟上。

    社会管理创新:

        审判之外的和谐社会建设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代号为“执行夏季风暴”的专项行动。这次行动运用多种方式惩戒被执行人,共布控184人,拘传43人,司法拘留61人,还集中移送了一批涉嫌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

        林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维护执行工作秩序,是人民法院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后金融危机时期,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抗拒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开展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证,而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方法。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目标,这也正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既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贯重视司法建议工作,3年前就出召了专门措施,并建立了考核评比的一系列办法。从2008年1月到今年6月,该院共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47份,并通过跟踪督促落实,使38份司法建议被采纳,回复率超过80%。

        许伟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院长):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有重要作用,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

        在做好个案建议的同时,我们顺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了各类案件的综合通报(审判白皮书)工作机制。我们认为,作为综合性或专门性的司法报告,审判白皮书是法院参与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更高层次的司法建议。以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反映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情况并提出建议,既可使立法者和政府部门反思现行社会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决策或完善立法提供依据;也能从中发现潜在危机和隐患,以便及时应对。

        目前,我院已经推出行政审判年度白皮书、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等达15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

    专家声音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对于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现在有不同认识。从广义上讲,法院做好审判执行本职工作本身就是参与社会管理。在立足司法本职的基础上,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引着走”,即通过对有普遍性意义的具体案件给出确定性裁判,来确立行为规则;二是“带着走”,主要是通过司法工作与司法外工作的衔接,带动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三是“推着走”,是对审判中发现的但法院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形式,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健全管理。在明确职责定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基础上,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会有更大的空间。

    公正廉洁执法:

        公信力不足的审判管理“拷问”

        司法不公、不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直接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要求,健全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对27个方面80项具体事项明确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随意性。

        郑少锋(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主线,社会管理创新是重点,公正廉洁司法是保障。我们把加强审判管理作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工作来抓,推动建立科学合理、严格规范、权责明晰、运转顺畅的审判管理机制,确保公正高效司法。我们构建了“由院长、审判委员会进行宏观管理,专门机构综合管理,庭长、审判长微观管理,法官自主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级管理”的多元多层管理格局,在案件把关、法律文书审核、审判质效和法官业绩考评等方面加强管理,既实现有效监督,又防止不当干预。同时我们还加强廉政建设,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首批3名廉政监察员自今年5月履职以来,评查案件90件,回访案件100件,检查并梳理了30多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写出了整改意见书,做到了防患于未然。

    专家声音

        叶青(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然不足,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法律权威尚未完全确立。另外就是司法不公不廉带来的影响,这凸显了法院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来保障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性。加强审判管理有几方面的意义:既有助于保障审判权公正、高效、廉洁行使,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为一线办案法官提供保护,使法官可以减少外部的不当干扰和压力,从容淡定司法。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熏陶,实现被动与主动相结合,促使法官将忠诚履职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本报记者 王逸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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