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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6月30日 星期三

    视点

    国外用法律手段规范文化行为

    作者:柴野 刘军 《光明日报》( 2010年06月30日 12版)

        毋庸置疑,时下国内流行的一些低俗类影视、网络作品或表达方式系拾人牙慧的舶来品,原型基本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标榜“言论和新闻自由”的西方国家,影视制作人和网络写手以“自由”为由头,在制作形式、流程工艺和作品内容等方面“推陈出新”,以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争夺市场份额。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影视产业的迅速发展,以色情、暴力、抢劫、恐怖、诈骗等为题材的网络作品和影视作品汗牛充栋,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年轻一代身心健康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但西方国家司法和监管并非对“低俗作品”放任自流,视而不见,而是采取“定级”和“限时”等方式区别对待,对于触犯法律的“文化行为”则依法惩处。

        低俗作品主要是指那些格调低下、不符合社会正常思想道德规范的内容。在当今的大众传播媒介中,电视无疑首当其冲。德国是世界电视业发达的国家之一,其频道和节目类型相当丰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德国电视传媒不受任何限制。德国对电视节目的管理主要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手段,如《基本法》、政策制度、行业规范、公民监督等来实施。德国对公共广播电视的监督方式是成立电视评议会,由来自政党、工会、教会、雇主联合会以及文化机构的代表组成,代表了各种集团的社会利益。一些重要电视台的评议会近年来还增加了地方各州代表、宗教界、新闻出版、慈善团体和环保界代表。电视评议会根据《宪法》确定的保护青少年的原则,禁止电视播放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并有权开列“黑名单”。据悉,德国娱乐类节目的收视率排在新闻节目和体育节目之后居第三位。德国电视人普遍遵守的一条行业规范是:电视作为现代社会最大众化的娱乐工具,应当为观众提供丰富的、高品位的娱乐节目。

        法语是法国、比利时、瑞士、加拿大等国的官方语言,许多西欧和非洲国家也是法语影视节目和网站的主要受众,各类法语文化产品的影响力非常大。网络为人们获得信息和自由交往带来极大的便利,但网络犯罪案件也异常突出。法国近年来与周边国家联手,多次破获国际犯罪集团的跨国色情网站和国际妇女、儿童卖淫网站。2007年,法国警方侦察到一个设在意大利境内的销售儿童色情商品的网站,发动了名为“彩虹行动”的突袭,一举在法国各地查获了140万张色情图片和2万张色情光碟,并抓获了数百名嫌犯。近年来,法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制作、销售和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作出了修改,加大了惩罚力度,如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瑞士有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列托-罗马语四种官方语言电视台和电台,电子网络通行多种语言,为网络监管造成一定的障碍。瑞士的电视台较少播放低俗影视作品,但在转播境外影视节目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定级”和“限时播放”,即对一些含有暴力、恐怖、色情镜头的作品确定观看的建议年龄,并在深夜12点以后播放。

        苏黎世大学社会与预防研究所开展了防止青少年“网瘾”运动,旨在帮助青少年了解沉迷网络对社会、健康、教育和学习带来的危害。据瑞士最新的统计,在全国750万人口中,至少有5万人可以被视为“网虫”,他们每天花费在网络上的时间平均10个小时左右,主要是玩网络游戏、聊天、观看色情网站和影像等。“网虫”自我封闭,缺乏户外锻炼,有些“网虫”甚至抛弃家庭、学习和工作。日内瓦成立了“凤凰”基金会为“网虫”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本报记者柴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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