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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深圳立法管治合同“霸王条款”

    易运文 《 光明日报 》( 2009年10月12日   04 版)

        本报深圳10月11日电(记者易运文)本报深圳10月11日电“本影院不允许自带食品进厅观影”、“话费预付后不予退还”、“临行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今后深圳市将会推出专项管治和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草案)》,将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立法意见。《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资料显示,深圳普通市民签订的合同,95%以上是格式条款合同,涵盖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公共事业行业以及物业管理、购房、物流、购车、装修、旅游、洗衣、电子商务等诸多行业。但是,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其提供方往往滥用优势地位而损害消费者或相对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针对部分行业格式条款的专题调研,包括零售供应商贸易、房屋买卖、汽车销售、家庭装修和航空运输等五大行业,所抽查的数百份合同几乎都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

          鉴于以上情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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