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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专家解读打击针刺犯罪为何要“依法从重从快”

    作者:黄冠、刘宏鹏 《光明日报》( 2009年09月10日 04版)

        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9日电(记者黄冠、刘宏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针刺伤害群众等犯罪活动的通告》。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通告指出,对于实施用针状物伤害无辜群众的犯罪行为,将分别依法进行从重处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韩玉胜认为,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最大的大局,通告的基本精神正是体现了这一点。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教授杨征认为,针刺犯罪看似简单,但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是引起了市民的普遍恐慌和极度反感;二是引起了部分群众间的对立和仇视情绪;三是引起群众大规模聚集抗议,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此类行为不仅构成了犯罪,而且危害公共安全。

        通告规定,如果使用有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或吸食毒品后废弃的注射器扎刺他人的,在刑法上将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韩玉胜指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这并不是针对针刺事件规定的,而是在1979年我国刑法立法时就已提出,至今已有30年。

        分析针刺犯罪的特征,新疆资深法律专家鄢玉星认为,此类犯罪具有流动性大、范围广、现场难以固定、取证难度大等特征,是暴力恐怖犯罪的翻版和手法的变换,以制造恐怖气氛的方法来破坏社会稳定。

       韩玉胜说,当一个地方某一类犯罪高发、频发,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时,政法机关往往会对这类犯罪集中打击,并且主张“依法从重从快”。所谓“重”,是指量刑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较重刑罚;所谓“快”,是指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加快办案速度。“我认为通告落实了合理的执法理念,展示了法律的尊严。”

        此外韩玉胜认为,通告的出台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保护自己,加强防范、提高警惕,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二是提醒群众一旦被针刺伤害,应立即报警,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广大群众及时检举揭发,坏人就无处藏身、难逃法网;三是对犯罪分子会起到震慑作用,警告他们“伸手必被捉、伸手必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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