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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6月11日 星期四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出台

    作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09年06月11日 04版)

        本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杨亮)今天,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发布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细则首先明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细则规定,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细则强调,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细则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他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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