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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9年06月07日 星期日

    简谈社会责任投资

    作者:乔洪武 王诺贝 《光明日报》( 2009年06月07日 07版)

        当代西方社会责任投资理论起源于20世纪60-70年代,尔后接连发生的工业灾害、核电站泄漏、油轮泄油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促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把社会责任融入到投资决策之中。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责任投资已逐渐成为一种主流基金投资模式,并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可。而在我国,目前对社会责任投资尚处于了解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加深对社会责任投资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其一,社会责任投资能够培育企业经营的伦理意识。企业经营伦理意识的形成并非是出于利他动机的考虑,而是由于外界力量对于企业行为的调控促成了企业利己与利他动机的统一。为此,社会责任投资给出了这样一个预设原则: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本质与要求其承担利润目标之外的社会责任之间存在一条鸿沟,只有依靠外部力量来影响企业趋利避害的动机并调整其行为,才能促使企业形成与社会大众共同利益趋同的价值观和目标集,从而使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此原则之下,社会责任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关注社会公平、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价值取向,通过对符合一定伦理道德准则的企业进行投资,使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伦理价值趋于一致。

        其二,社会责任投资能够提升企业经营的伦理氛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由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引发的代理问题应运而生。如何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成为公司治理的焦点。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使得满足投资者利益并非是公司经营的唯一目标,然而,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管理者出于免遭股东谴责及规避被解聘的风险的自利动机,仍会以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化作为他们的经营准则。当投资者制定出具有伦理导向的投资标准时,企业管理者将更加注重伦理因素,并将这一价值观的改变传导至整个企业。基于社会责任投资的理念,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除考察企业的经济、财务状况外,将更多地关注其经营的伦理性,比如其社会责任感如何、道德水准怎样。因此,社会责任投资通过向企业管理者传递一种“善”与“恶”标准的信息,引导企业按照投资者所期望的方向行动。从而也有助于遏制企业的非伦理行为,强化企业的伦理决策。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漠视社会责任的问题。此时,引入和推动社会责任投资对于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在我国公众社会责任投资意识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公众投资人主导的社会责任投资模式在短期内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责任投资的理念进行拓展,创造性地引入政府责任投资概念,形成一种由政府主导的社会责任投资模式。

        构建由政府主导的社会责任投资模式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合理规划政府投资在符合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领域进行配置。社会责任投资的核心是“义利兼顾”,其投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社会、环境和经济的标准。应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投资的优势,制订切合实际的政策、规划,在保增长的目标中融入对环境保护、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量,重点加强对改善民生、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领域的投资。同时,还应建立一套符合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投资标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伦理性。

        第二,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向符合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领域集聚。社会责任投资的本质是为了形成一种符合社会利益的伦理氛围。而这种伦理氛围的出现起初可以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予以触发,但最终还是需要公众的社会行为的激荡升华。因此,一要积极发挥政府在经济调控中的主导地位,尽快设计和推出各类社会责任投资产品,为民间资本进行社会责任投资提供更多的渠道;二要鼓励证券交易所编制专门的社会责任投资指数,在基金契约中引入社会责任投资概念,给投资者以明确导向;三要适度放宽对国外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限制,鼓励更多的国外社会责任投资基金来我国投资。

        第三,加快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机制建设。作为市场上的“经济人”,企业的天性是机会主义。只有在强有力的外界条件约束下,经济人”才能将利己的动机转化为对他人有利,对社会负责。因此,政府应当利用立法等手段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以保证投资者能够掌握投资对象承担社会责任的充分信息,并通过影响企业的融资环境来有效约束那些背离社会责任的行为,使企业盈利和促进社会发展有机结合。此外,企业自身也应加快制定企业伦理准则,使企业的经营行为在道德和利益上相统一,推动企业从“经济人”向“道德人”的角色转变。

        第四,着力培育公众社会责任投资意识。约翰·穆勒早就指出“并非人类所有的行为都是受个人利益驱动的,功利主义将人的所有动机全部归结于个人利益的驱使,其实这仅仅反映了个人的主观偏好,一定有比功利主义的快乐原则更高级的快乐原则,人民可以按照这个更高级的原则对不同的快乐进行道德判断”。受限于市场个体的逐利性“主观偏好”,社会责任投资这一“更高级的快乐原则”往往不能成为个体的自觉行为。因此,政府应通过加强宣传和政策导向等方式,积极培育公众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以法规及奖励等方式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的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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