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日电(记者张翼)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根据《价格法》第32条规定,自12月1日起解除年初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对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国家发改委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今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对成品粮等食品和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进行价格临时干预。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
新闻背景
食品价格显著上涨情形已消失
临时价格措施始于价格显著上涨,终于价格平稳回落。《价格法》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10月份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4.0%,涨幅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在国家一系列发展生产、增加供应的措施作用下,目前猪肉等食品价格已明显回落。10月份,我国食品价格同比上涨8.5%,涨幅比上月回落1.2个百分点。其中,猪肉价格下降1.2%,而上月为上涨2.6%;粮食价格上涨6.9%,涨幅回落0.7个百分点。国家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宏观调控政策已取得根本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