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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海南:专家考核不合格将被取消待遇

    作者:本报记者王晓樱、魏月蘅 《光明日报》( 2008年11月28日 01版)

        本报海口11月27日电(记者王晓樱、魏月蘅)今后,海南省专家经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专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并由相关部门收回专家证书。这是记者日前从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获悉的。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各行业、各领域的作用,进一步激励专家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海南省专家考核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考核对象主要为海南省在职专家,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海南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

        根据此办法,今后,海南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海南省组织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业务实绩、知识更新、培养人才四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或经批准出国(出境)逾期不归半年以上的;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次考核期间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一次以上。

        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晋升、奖励、培训、享受待遇的重要依据。考核等次为优秀者,保留荣誉称号,继续享受有关待遇,并由海南省组织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联合通报表彰。考核为合格者,保留荣誉称号,继续享受有关待遇。考核为不合格者,由海南省人事行政部门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政府批准,取消专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由海南省人事行政部门收回专家证书,相关情况报海南省组织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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