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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08年09月22日 星期一

    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放松管制以稳定市场

    作者:赵晓辉、陶俊洁 《光明日报》( 2008年09月22日 04版)

        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新规提高了回购股份市场操作的透明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以及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都要进行公告。

        另外,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要公告实施情况。

        为严防上市公司回购过程中出现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证监会还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规定,回购价格不得为当日涨停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时段不得回购股份。

        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补充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补充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作用。

        据介绍,在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增进市值管理和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此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上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市值管理手段,同时对这种更为市场化的股份回购采用特殊的监管安排,是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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